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室以固体表面、固/气和固/液界面的结构与功能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催化化学、电化学、结构与量子化学及相关学科相互融合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发展原位与瞬态表征等实验方法和化学键理论方法,着重从原子、分子水平和纳米尺度上,研究表面和界面的结构与反应机理,设计和合成原子团簇、纳米材料等微观和介观结构体系。本室的研究目标为:建立和发展固体表面物理化学的先进实验方法和理论体系,为新催化材料与过程和电化学体系与技术的开发提供科学基础,进而解决与化工、能源、材料、环境和生命等领域关系极为密切的某些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第二条:本实验室对国内外实行开放。通过接纳国内外优秀研究人员来本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工作,促进学术思想和人才的交流,繁荣我国的科技和教育事业。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管理工作,努力办好重点实验室,为各方面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环境,争取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主管部门聘任决定。
  第五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科研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由15名左右学术上高水平的国内外同行科学家组成,并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人数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门聘任,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实验室设室务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业务、行政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实验室研究课题管理

  第七条:实验室的研究课题根据其资金来源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开放课题、联合课题和委托测试服务。
  第八条:开放课题是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批准的研究课题。由课题申请者负责,成立课题组,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其在研究成果申报和论文发表时的单位署名必须有"厦门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联合课题经费来自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联合课题由本实验室和资助单位商定组织联合课题组,课题负责人一般由本实验室科研人员担任。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资助单位分享,署名次序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条:为了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也积极承担各类委托测试服务,按适当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凡由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每年必须提交研究执行计划情况报告,根据课题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和阶段小结。
  第十二条:实验室主任必须经常检查课题及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课题结束或中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2. 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 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四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主要用于:
  1. 资助开放课题;
  2. 公共设施、大型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3. 学术活动及资料费;
  4. 专家评审、行政办公、旅差等管理费。
  上述费用,由实验室办公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室务委员会审议后,在实验室总经费中划拨,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以1~2年为期。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金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拨给。
  第十六条:开放课题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国内学术会议,科学考察,调研,评审及鉴定费用;
  3.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补差工资,加班费,差旅费等;
  4.客座人员的住宿费、住勤费和交通费。
  5.以上所列开支范围是指全额资助课题的,对于部分资助课题,课题经费仅限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和少量必需的材料费。
  第十七条:开放经费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中止时,所余款项如数上交实验室。
  第十八条:实验室管理费开支包括:
  1.为满足实验室对外开放的需要增添的原版和影印周刊,资料费用;
  2.实验室年度报告,论文抽印或专辑;
  3.学术委员会会议费及学术活动费;
  4.实验室其它行政、办公、差旅费用;
  5.实验室日常易耗品等经常性费用。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磁盘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则,由实验室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实验室建立1~2人的实验仪器管理组,直属室务委员会领导,负责一般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制定消耗及易损件订购计划上报室组织订货。同时管理组还负责向实验室提供与室内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有关的国际和国内仪器发展动向,以便能及时为实验室仪器的添置和更新提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