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0日室务委员会修订通过)
参照国内各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 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只能用于在本实验室内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应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
- 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 成果和论著的书面材料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 研究工作总结。
二. 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和成果鉴定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须注有"厦门大学固体表面物理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字样。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三. 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原单位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四.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 课题经费限于在厦门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由各申请课题的负责人掌握,校外单位可委托本实验室内相应的专人代为管理使用,经办公室统一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 有关课题经费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按照厦门大学有关物资管理条例执行,在本室工作期间采购或加工,经验收入库后报帐。对于校外单位申请的课题,如确因实验工作急需,经实验室同意后可在当地采购少量的试验用材料或药品,在以后来室工作时再按规定入库报帐。课题研究结束后,所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和自装设备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 有关"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而言,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经费不负责支付。
- 有关"客座人员的学术活动费及旅差费等"开支,参照厦门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各课题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对于全额资助课题,学术活动费、旅差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各项总和最高不超过资助总数的30%。
- 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正常运行,课题经费中应首先保证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研制费用上。
- 中止: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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